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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股份否認發生衝突內蒙古證監局“密集關注”
Jun 6th 2013, 04:25

每經記者徐傑徐超王敏傑發自浙江紹興、上海 連日來,四海股份(000611,收盤價5.37元)被曝出的原大股東股權

每經記者徐傑徐超王敏傑發自浙江紹興、上海

連日來,四海股份(000611,收盤價5.37元)被曝出的原大股東股權交易糾紛,以及與媒體記者的衝突引發市場強烈關注。事件發生兩天后,昨晚姍姍來遲的一紙公告卻對上述事件予以否認。

昨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當時介入的政府部門,截至發稿,仍未給出說法;涉事媒體之一第一財經電視員工劉先生的攝像記錄卡至今未歸還。對於原大股東的股權交易糾紛,北京大河之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河之洲)的趙姓負責人表示,前者涉嫌一殼多賣,已向公安、證監等部門報案。記者昨晚試圖進一步採訪四海股份新任董秘王雯娟,但其手機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否認股東會當日發生衝突/

四海股份公告稱,公司拒絕接待股東、記者甚至引發衝突都不屬實。

對於拒絕接待股東一事,公告稱,公司對要求參加股東大會的兩名“股東”身份資料進行核查,發現其兩人並未在公司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上。因此,這兩人不能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公司就該相關事項對兩人進行了說明,並提供辦公場所讓兩人休息,但遭到兩人拒絕。

對與媒體記者的衝突,公告稱,由於公司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未邀請媒體列席本次股東大會,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也未有媒體預約登記來訪,同時上述媒體記者到達股東大會現場後,未主動出示相關採訪證件,公司無法核實其真實身份,故未同意其列席股東大會,但公司為了維護投資者關係管理,同意在股東大會之後予以接待。同時,關於引發衝突事項,公司通過回看現場監控錄像,並未發現報導中所稱的在衝突中使用武力情況。

然而,真實情況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包括《每日經濟新聞》、第一財經電視等多家媒體記者趕到位於浙江省紹興縣安昌鎮鎮西北路2號的四海股份紹興管理總部,在記者主動出示記者證等新聞採訪憑證下,並要求旁聽及採訪,但均被拒。

隨後,在記者現場拍攝取景時,股東及自稱為大河之洲職工在四海公司進口處發生衝突,數名穿著統一白褂黑褲並配有四海股份LOGO的工作人員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手機、相機搶奪,在記者再次出示記者證以及交涉後才予以歸還;而第一財經電視的拍攝設備受損,攝錄卡被扣,車鑰匙被拿走(後在安昌派出所干預下取回),司機和攝像師在推搡中受傷(有照片)。有記者隨即報警。

衝突發生後,多名記者跟隨警察來到屬地的安昌派出所做筆錄,警察現場對損壞物品進行取證登記。隨後,記者們又來到紹興縣宣傳部,在陳述整個採訪遭遇後,記者提出兩點要求,其一,希望企業能夠歸還記錄卡等設備,並給出合理說法;其二,為確保採訪順利與安全,希望相關職能部門能夠從中協調,對媒體回應市場廣泛質疑以及糾紛實情。

紹興縣宣傳部社科聯副主席、部務會議成員胡興林表示,對於四海股份與媒體記者的衝突事件,會做進一步的調查了解,並且對記者的採訪要求,會積極與企業進行溝通。

然而,截至發稿時,該事件已經發生有兩天時間,記​​者未收到任何回复。昨晚,第一財經電視員工劉先生在電話中表示,至今也未收到任何說法,同時攝像記錄卡至今未歸還。

否認原控股股東違規轉讓股權/

在上述公告中,四海股份還對浙江眾禾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眾禾)涉嫌違規轉讓股權進行了回應。公告中稱,6月4日,公司向原控股股東浙江眾禾發函詢問該訴訟事項,根據其回函內容,2011年8月29日,浙江眾禾與大河之洲簽署了《關於股權轉讓及重組之框架協議》,旨在轉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000萬股股票給大河之洲,進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變更及資產重組。根據協議約定,大河之洲向浙江眾禾支付2億元定金。(因大河之洲資金困難要求,後浙江眾禾已歸還了1.2億元)。2011年10月10日,浙江眾禾通知上市公司終止本次股權轉讓事項,並承諾3個月內不存在關於本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收購或發行股份等重大事項。大河之洲於2012年5月4日致函浙江眾禾明確表示其要求終止履行雙方所有協議,並要求返還前期已經支付給浙江眾禾的8000萬元定金;自此雙方合作終止。

對於上述公告,大河之洲代理律師練育娟在電話中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大河之洲從來沒有存在過資金困難,同時截至目前,公司與浙江眾禾並沒有解除合同,仍然有法律效力。

耐人尋味的是,四海股份在公告中稱,原大股東與大河之洲的重大訴訟,因浙江眾禾認為該訴訟是浙江眾禾與第三方的行為,不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況,故未將該訴訟事項告知於上市公司。

對於這起訴訟,四海股份首次披露稱,起訴人為浙江眾禾,被起訴人為大河之洲,2012年6月18日,浙江眾禾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請求解除與大河之洲於2011年8月29日簽訂的《關於股權轉讓及重組之框架協議》,確認浙江眾禾已收取的8000萬元定金不作返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12年2月5日,經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解除浙江眾禾與被告大河之洲於2011年8月29日簽訂的《框架協議》;被告大河之洲已向浙江眾禾支付的定金8000萬元歸浙江眾禾所有,不再返還。

四海股份還認為,浙江眾禾在與大河之洲終止協議後,與善意第三方合慧偉業接觸並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合慧偉業以合理對價取得四海股份12.43%的股權,並於2013年5月16日完成股權過戶手續,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浙江眾禾與合慧偉業於2013年5月2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對於上述已經判決的訴訟,練育娟認為,是在被告缺席的前提下宣判,判決結果應該無效,同時,他們已經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對於這起分歧,由法院重新來認定,四海股份控制權已經過戶變更應無效。

而對於浙江眾禾認為該訴訟是浙江眾禾與第三方的行為,不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況,故未將該訴訟事項告知於上市公司的說法,知名證券律師、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認為,如果只是控股股東的行為,可以不進行披露,但如果控股股東的行為已經牽涉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就應進行披露,如果所涉及的是控制權轉讓等重大事項,上市公司更應實時持續進行披露,否則,屬於重大訴訟隱瞞。

實際上,對於這起與大河之洲之間的股權交易糾紛以及信披,或只是濮黎明一個人玩轉的遊戲。在浙江眾禾的股權結構中,濮黎明佔股77%,並擔任總經理,為實際的控制人。而在四海股份,濮黎明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為實際控制人,雖然董事長之職已在2012年6年9日解除,但總經理之職一直未曾變化。然而,四海股份在前述公告中卻表示,6月4日,公司向原控股股東發函詢問該訴訟事項後才披露了上述信息。

因為四海股份註冊地在內蒙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向內蒙古證監局詢問對四海股份控股權轉讓以及信披一事的態度。內蒙古證監局上市處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目前局裡先做內部分析,之後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開展調查。“我們這兩天也在密集關注,因為這是大事。”並強調證監局非常重視這一事件。

記者隨後向深交所詢問對事件的看法,被告知要求發正式採訪函。記者按照要求發去採訪函後,截至發稿時,深交所未有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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