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即享有上訴權者何人?又下列之上訴程序,是否合法?倘其上訴程序存有瑕疵,法院應如何處理?(25%) (一)被告為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日出生,所犯竊盜罪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判決正本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收受送達;被告之父某甲不服該項判決,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同月十九日收受該上訴書狀。此項上訴第二審能否為實體裁判? (二)被告為成年人,所犯詐欺罪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被告之原審選任辯護人 A 律師,以自己之名義為被告之利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列被告為上訴人。此項上訴是否合法?高等法院應如何受理本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