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企業本身「經營範圍」定義,外債資金也可出資到新設公司或做為購買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資金來源。
只要大陸境內與境外貸款利率維持目前差距,且人民幣匯率維持看升,「外債」對大陸台商和想貸款給大陸台商的台灣的銀行,重要性只會有增無減。
最新版的《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由外管局以匯發[2013]19號文形式,於2013年5月13日實施,大幅簡化過去繁瑣的外債登記管理環節,進一步放寬外債資金的使用範圍,對台商日後資金規劃,及台灣的銀行直接融資給大陸台資企業,都會帶來深遠影響。
台商可從以下兩個層面理解此次的「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一、 簡化外債登記管理環節
外管局針對外債管理,以後只抓「頭」「尾」兩道手續,「頭」指的是企業在簽訂外債合同後的15個工作日內,須到外管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尾」則是指還完最後一筆外債本金和利息後,1個月內必須再回到外管局辦理外債註銷手續,其餘像外債帳戶開立、提款登記、資金結匯和還本付息等事項均由銀行負責,外管局不再介入。
但過去外債結匯所需要提交的文件,例如與結匯資金用途有關的合同、協議、發票等則未簡化,仍需提供給銀行,除了備用金等外債結匯外,外幣外債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必須在結匯日起的5日內,直接劃轉到收款人帳戶;另一方面,如果外債合同發生變化,則還是要到外管局辦理變更登記。
不管是資金結匯還是還本付息等作業,和過去比起來,將節省企業20多個工作日的外債作業時間,其中節省下來的時間成本會有助於提高台商在大陸的資金使用效率。
二、放寬外債資金使用範圍
1.外債也可「借新還舊」且不占外債額度
過去中長期外債到期後要辦理展延,或是為了償還原外債,向境外借進新外債資金,都會遇到重複占用外債額度的困擾;未來,展延中長期外債,或為了償還短期外債與中長期外債,只要不增加現有外債本金餘額,並且不辦理結匯,都不會重複占用企業外債額度。
因此,台商應該在中長期外債到期或打算償還短期外債時,利用向境外銀行借進「新外債」以償還「原外債」的機會,透過內保外貸等各種方式進行企業外債結構的調整,進一步爭取最大資金利益。
2.外債可用於投資
過去外債不能用在股權投資等用途,但根據19號文,只要符合企業本身「經營範圍」定義,外債資金也可參與新設公司或購買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首次允許外債資金用於股權投資,有助大陸台資企業進行股權重組或在大陸境內進行投資併購。
3.外債資金可存放境外
此次19號文比較特別的是允許企業從境外借入的外債,資金可不調入大陸境內,而是直接存放在境外銀行。今後大陸台資企業的外債只要到期,台商在境外找到新的外債資金來源,就可直接在境外將原來外債還掉,然後在外管局辦理外債合同變更即可。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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