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偉信、陳鴻偉╱台北報導】
男童王昊遭凌虐致死,最高法院認為主嫌劉金龍無殺人故意,判處有期徒刑30年定讞,王昊姑姑怒批法官冷血。圖為劉金龍。(本報資料照片/王錦河攝)
二歲五月大的男童王昊慘遭灌毒、凌虐致死案,一審判主嫌劉金龍死刑,二審輕判引發輿論撻伐。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劉嫌在男童中毒後,聯絡友人將其送醫,故認無殺人故意,昨日依傷害致死等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滿貫刑度卅年定讞。
同案被告周建輝、鄭盛峰、許冠雄,分別被判處廿、十四年、九年確定。劉金龍入監服刑十五年後,將可申請假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昊的姑姑王薇君得知判決,激動痛哭,她憤怒地表示,法官根本稱不上恐龍,而是「冷血、無感,可惡到極點!」她將爭取非常上訴,還準備到總統府、司法院陳情抗議。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以高達廿一項的理由,論述維持二審輕判的原因。合議庭指出,依台大醫院、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王昊致死的主因是被迫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二種不同的毒品,產生「協同作用」中毒性休克死亡。
合議庭表示,劉金龍等人並無專業醫學背景所具的知識,不知施用不同毒品,會產生協同作用致死;況且,王昊中毒後,劉等人曾將其送醫急救,可見並沒有致男童死亡的故意,不能依殺人論罪,僅適用傷害致死、強迫兒童施用毒品等罪。
本案發生在一百年十一月一日,男童王昊遭母親同居人、毒販劉金龍,夥同三名毒友聯手以拔指甲、注射海洛因等泯滅人性手法凌虐致死,由於手法殘忍,且被害人只是幼兒,引起社會震驚。
在各界排山倒海的批評聲浪下,立法院在案發一個月內,火速三讀通過「王昊條款」,規定檢警受理毒品案時,應主動查訪毒犯家中是否有十二歲以下的兒童,若兒童有異狀,須通知社福機關,防止虐兒悲劇再度發生。
判決書指出,王童生父因案在監服刑,生母潘美芳帶著兒子與四十一歲的劉金龍同居,劉因吸毒將執行觀察勒戒,潘女也因毒品案判刑遭通緝;劉惟恐男童長期同住,鄰居聽到小孩哭鬧聲會報警惹來麻煩,佯稱將男童帶出買零食,卻將男童帶往周建輝、許冠雄等人住處安置,再騙潘女說「小孩在保母家」。
劉與周、許、鄭三名毒友輪流照顧男童的期間,男童一旦哭鬧,就聯手用塑膠尺、塑膠管鞭打身體,用鐵槌敲打鼻樑及四肢,用尖嘴鉗夾手指;甚至手拉生殖器,用高溫物品燙傷腳掌,還抓男童的頭撞擊汽車儀表板。
檢方偵結時向法院求處劉金龍等人極刑,一審,劉嫌也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