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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陳姓男子2010年底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販賣「MiNi DV行車紀錄器」,使用2張行車紀錄器安裝在車上的實景照片做為型錄介紹,前年8月,林姓男子上網發現陳男使用的照片是他拍的,控告陳男違反《著作權法》。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表示他是通訊科技公司負責人,當時拿到這商品時,朋友的車剛好放在店門前,就跟朋友借車裝上,用一般的數位相機拍照,要呈現商品屬微型錄影器,可以吸附在車上當行車錄影。
法官認為林男只是隨機拍照,沒有具體表現出作者的獨立思想或感情,欠缺攝影著作所需具備的原創性,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判陳男無罪。 【更多精彩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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