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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已故歌星梅艷芳之母,聲稱已無生活費,獲法院裁決由遺產中支出。
已故歌星梅艷芳的媽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從梅艷芳的遺產中提取生活費。她聲稱已經十多個月收不到有關費用。
遺產執行的律師則稱,梅豔芳遺產只剩下一億多港元,現金就只有五十一萬多港元,還要每月給遺產管理費和律師費二十萬港元。
法官不滿,急召遺產執行人到法庭,終於獲同意,每月發放二萬港元予梅媽媽,以及另一筆過付二十四萬港元為梅媽媽交欠租,並下令梅媽媽不得再追討生活費。
法官不認為給予律師費較發放生活費重要,又相信如果梅艷芳在生,也不會認為給律師費重要過自己母親有錢吃飯,就算不給全數,也可給錢讓她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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