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roc (吉娃娃大師)
看板Boy-Girl
標題Re: [心情] Boy-Girl版真正改變了我的觀念
時間Tue May 21 18:06:49 2013
鍵盤律師來提供一點資訊: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O 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O 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 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無論係 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 示範: 噓 NOTHINGES:你媽都哭了你還覺得是美德 生子如此不如拉陀屎 05/20 12:28 噓 ppc:關鍵在你爸沒路用 05/20 12:28 → eshai:你爸真的沒路用,用自己女人的犧牲來成全父母任性,爛透了~ 05/20 12:29 噓 eshai:你爸真的沒路用,讓自己女人受一輩子這樣的苦,要道公婆去世 05/20 12:34 → Spell16:快來看化石長在腦袋裡的人!!! 05/20 14:39 → millia62219:你爺爺對你好所以她就可以虐待媳婦嗎??你媽生了你還真 05/21 00:35 → millia62219:是不幸 05/21 00:36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X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X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X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X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小罪而已啦,頂多罰罰錢,上面的大大不用害怕! -- 哈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40.82
推 f791026:那先說恭喜發財了 05/21 18:07
推 ikoyumi:告下去三個可能 一個和解 一個法院認證毀謗 一個法院認證 05/21 18:09
→ snowtoya:建議鍵盤律師去翻一下刑法教科書,309構成要件沒那麼簡單 05/21 18:09
→ Fiesta2010:附帶民事求償判決也只是把被告財產狀況跟工作狀況寫出 05/21 18:09
推 MATSUMIA:基本上都是和解啦,對於網路人格的爭議太多 05/21 18:10
→ Fiesta2010:來公開在網路上啦 05/2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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